• 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17-09-01
    文档来源:湿地管理中心
  •  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要求,切实推进内蒙古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8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对新形势下湿地保护修复作出部署安排。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对全区湿地资源实行面积总量管控,逐级分解落实,实行全面保护。确保2020年,全区湿地面积不低于9000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8818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35%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全区9000万亩湿地,逐级分解落实,确定盟市、旗县湿地面积总量保护责任目标。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实施方案》明确了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湿地用途管监管机制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等六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从组织领导、法律法规、保障经费、科技支撑、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为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强力保障。

    《实施方案》的出台,对我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今后一段时期我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下一步,全各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将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落实措施,完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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