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约》第2 条规定,每个缔约方必须把本国至少1 块湿地纳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且被纳入的湿地必须符合标准。1990年、1996 年、1999 年和2005 年的第四次、第六次、第七次和第九次缔约国大会分别对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做出了规定和修改,任何湿地只要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指定标准中的一项,就可被视为国际重要湿地。到2013年为止,共有168 个国家的2168 块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总面积约2.1 亿hm2。我国自1992 年加入《湿地公约》,到2013年共有46块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中,总面积400万h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