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今年年初,包头市中院受理了一起湿地环境行政处罚案件。2014年,王某受雇于杨某在包头市南海湿地保护区核心区进行耕作,包头市南海湿地风景区管理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法行为,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王某不服,提起诉讼。包头市中院行政庭审判人员到实地进行勘察,认为王某在南海湿地保护核心区进行撒肥作业,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其行为违反《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包头市中院向包头市南海湿地风景区管理处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另一共同违法行为人杨某进行处罚。同时还建议,应加大对保护湿地法规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更多了解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觉遵守。
根据包头市中院的司法建议,包头市南海湿地风景区管理处随即调取杨某相关违法证据,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在南海湿地保护区周边设立12块公告牌,标明湿地保护区界限,并写明遵守保护区条例的警示语,又以此案为原型作为典型案例,印发以案示法宣传册,向周边地区农民广泛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