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林办发[2014]87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
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启动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3]111号)要求,经我厅研究决定, 2014年启动第二次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用5年时间完成此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要求,是各级政府依法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基础,也是评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成效的重要依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2、争取资金,提供保障。本次调查涉及种类多、任务量大,调查领导小组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调查专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第二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任务。
3、分工负责,通力协作。本次调查总面积为102.9万平方公里(不含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施业区和加格达奇林区),涉及全区12个盟(市)101个旗(县),为期5年,即2014-2018年。调查对象为陆生野生脊椎动物(含人工饲养),即兽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调查采用常规调查、专项调查和同步调查三种形式,常规调查的物种共182种,专项调查的物种共23种,同步调查的物种共51种。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的工作,包括野生动物圈养种群调查和市场调查工作。各级林业部门应全力配合、支持调查单位的工作。
4、积极参与,锻炼队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此次调查工作做为培养专业人员,提高专业素质的机会,把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充实到调查队伍中,通过参与本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提高基层野生动物保护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为我区今后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培养和锻炼专业人才。
5、负责承担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对野外调查、内业汇总、统计分析、成果报告等各个环节的所有调查数据、信息和结果,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附件:1.全国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方案
2. 全国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