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及时调整公布审批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3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情况(见附件1、2、3)予以公告;同时,取消事项设定依据的相应规定或者具体条款停止执行。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3、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国家林业局
附件1
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 审批 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省级人民政府美国白蛾除治技术方案及 措施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6号)规定:“有除治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的除治技术方案,制定有效的除治措施,报国家林业局批复实施。” |
无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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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日民间 绿化合作 (小渊基金)项目审批 |
《国家林业局关于代发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日中绿化交流基金资助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林函外字〔2000〕247号):“经国务院批准,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中方由国家林业局牵头,外交部派员参加。” 《日中绿化交流基金资助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基金’资助合作项目的中方归口管理部门为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中方委员会(国家林业局牵头),负责与日方委员会商定双方合作的原则、领域和重点,并监督‘基金’资助金的使用。中方委员会委托国家林业局林业国际交流中心(现‘对外合作项目中心’)负责中方民间团体申请‘基金’资助合作项目的受理、审查、初选和报批及与日方事务局的联系和协调,并具体指导和监督项目的实施。” |
无 |
希望开展 合作的政府机构、民间团体(目前除林业外,还包括 青联、友协、工会、妇联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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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长江上游、 黄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 保护工程区 采伐天然林 占用人工林 采伐限额审批 |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规定:对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林业局批准,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 |
无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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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审批 |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附件《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是具备一定的生态景观或教育资源,能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价值观的形成,教育功能特别显著,经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命名的场所。” |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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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符合国际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申请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条件的,在征得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
外交部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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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 审核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9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1〕44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规定:“(二)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进口单位是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单位应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三、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应适时向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即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提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四、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核定。每年3月31日前,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通知本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执行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签发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文件)。执行单位应核定、确认种子种源进口单位的资质、进口种子种源最终用途以及免税进口申请数量合理性等事项,确保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条件。经核定的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以及执行单位签发的免税证明文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本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执行单位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有关进口单位可凭免税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及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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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 征占用林地 年度定额审批 |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及编制“十一五”年度定额的通知》(林资发〔2006〕184号):“征占用林地定额编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与发展改革委和国土部门的协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内做好林地定额的编制,林地定额报我局汇总批准。” 《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规模,国家每5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征占用林地总额,并按年度分解到省(区、市)。”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98号)附件《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第七条:“定额每5年编制一次。省级林业部门编制的定额建议指标和编制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的定额单独编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第十条:“……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省级定额,按年度下达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
无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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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级防沙治沙 规划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规定:“省级防沙治沙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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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京津风沙源 治理工程省级 规划备案核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67项“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省级规划备案”。 |
国家 发展 改革委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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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业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3号)附件《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部分主要职责(十一)项规定:“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无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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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根据 |
无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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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森林城市 称号批准 |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林业行业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森林城市是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城乡一体、稳定健康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于城市居民身心健康,且各项建设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授牌的城市。” |
无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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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第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
无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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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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