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野生动物之乡的命名和管理,调动地方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积极性,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命名工作是指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取得成绩的行政地区授予称号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分布于中国、具有重要保护价值或生态意义的野生动物物种。
第四条 凡申报带有“中国”字头、以野生动物物种命名的之乡活动,均执行本办法。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负责中国水生野生动物之乡的评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物种在全国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申报单位所在地区(以下简称申报地区)公众对申报物种的了解程度较高,普遍具有较强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二)申报物种的种群数量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前茅,在全国也占有重要地位,濒危物种应达到全球数量的1%以上,其他种类应有较高的密度或遇见率;近10年申报物种的种群数量相对稳定或有所增加。
(三)申报地区应是申报物种的主要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总体状况良好,在未来10年内不会受到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
(四)申报地区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了资源本底调查和监测,建立了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保护管理措施,未出现过重大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事件。
申报地区坚持每年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普宣传活动,用多种生态文化形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程度较高。
第六条 申报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七条 申报时间
每年3-10月。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填报“中国野生动物之乡”申报表(可通过协会网站www.cwca.org.cn下载)一式两份。
(二)申报地区的野生动物资源与保护综合报告,包括申报地区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环境状况等)、资源状况(种群数量、居留时间、栖息地条件等)、保护管理状况(保护管理机构、资源监测和保护管理措施等)、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发展规划等。2500-3000字,一式两份。
(三)申报物种的本底调查和资源监测报告
(四)专家推荐意见。
(五)反映野生动物资源与保护状况的照片、光盘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表彰奖励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二)省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咨询相关专家,审查有关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后,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处。
(三)在按要求报送文字材料的同时,应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一并发送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受理和评审
(一)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申报单位的申请,接收申报材料。
(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科技委员会聘请国内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在专家审阅申报材料或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申报单位现场答辩。
(三)评审时间定在每年11或12月,每年评审一次。
(四)评审结果在协会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评审组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命名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报地区,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颁发“中国野生动物之乡”牌匾和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命名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单位要专人负责,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各省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要严格把关,保证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被命名的称号,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命名的称号批准以后,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通过网站、《中国野生动植物保护通讯》向社会公布,被命名地区要接受社会监督。命名的称号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在此期间协会对被命名地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三条 被命名地区应坚持自检自查制度,以命名申报条件为标准进行考核,每年12月底前向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处上报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和资源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 被命名地区对社会监督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以保证与命名称号相符。对存在问题严重又不及时采取措施、已不符合命名标准的地区将取消命名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中国野生动物之乡申请和命名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命名的中国野生动物之乡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