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工作在学校的深入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中小学、幼儿园的素质教育水平,树立未成年人良好的生态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组织开展命名“未成年人生态道德示范学校”活动。
第三条 “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示范学校”命名对象包括各类公办(民办)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
第四条 “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示范学校”的基本条件:
1、学校重视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将其列入学校整体教育教学工作之中,建立有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相应的教育计划与活动主题,组织、指导师生开展经常性的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活动。
2、学校校园的建设与布局体现了生态校园的理念与氛围,师生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生态道德素养,学校生态道德教育已形成特色,在当地与国内有一定品牌效应。
3、学校根据当地与学校自身的条件,开发或选用有关生态道德教育的校本教材。通过课堂教学、科学实验、亲近大自然等多种教学形式,使学生切实掌握各科教材中有关生态道德教育的内容。积极支持校长与教师参加生态保护相关的专题培训与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环境与生态道德教育水平。
4、坚持开展以生态道德教育为主题的实践活动,建立校内外活动基地,组织各种活动小组,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积极参加“植树节”、“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动物日”等社会公益活动,经常参加生态道德教育活动的师生人数要达到学校总人数的60%以上。
第五条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命名“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示范学校”的候选单位,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推荐。教育部门与常年从事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研究的资深专家及有关机构、NGO组织也可以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进行推荐。
第六条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组织专家组,对推荐的各候选学校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要求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凡审核合格的候选单位将被命名为“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示范学校”,并授予牌匾。
第七条 被命名为“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示范学校”的单位,可以优先获得参加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组织的交流、培训及有关活动的机会。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对被命名的“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示范学校”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推动与鼓励这些学校的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每两年将对被命名的学校进行一次复查,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命名资格。
第十条 命名“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示范学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本命名和管理办法的解释权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