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7-04-21
    文档来源: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协会
  •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发挥现有社会资源的作用,向公众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命名工作是指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在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场所授予称号的过程。

    第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野生动物保护的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野生动物保护的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条件的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活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二)具有野生动物保护及其相关的科普教育知识内容。

    (三)重视野生动物科普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以及年度工作考核、表彰范围。

    (四)制定野生动物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常对科普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督促检查落实。有负责讲解、接待、活动辅导的专兼职人员,以及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五)将科普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

    (六)有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报单位

    (一)以宣传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为主要功能的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社会公共场所,如动物园、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海洋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具有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科技知识功能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和野外观测站等。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场馆或设施,且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活动特色鲜明,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

    第六条  申报时间

    每年3-10月。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可以通过协会网站www.cwca.org.cn 下载)一式两份。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三)反映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工作的图片和影像资料,以及受到表彰奖励的证书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二)省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咨询相关专家,审查有关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后,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处。

    (三)在按要求报送文字材料的同时,应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一并发送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受理和评审

      (一)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申报单位的申请,接收申报材料。

      (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科技委员会聘请国内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在专家审阅申报材料或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申报单位现场答辩。

      (三)评审时间定在每年11或12月,每年评审一次。

      (四)评审结果在协会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评审组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命名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报地区,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颁发“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和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命名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单位要专人负责,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各省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要严格把关,保证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被命名的称号,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命名的称号批准以后,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通过网站、《中国野生动植物保护通讯》向社会公布,被命名地区要接受社会监督。命名的称号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在此期间协会对被命名地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三条 被命名地区应坚持自检自查制度,以命名申报条件为标准进行考核,每年12月底前向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处上报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或不能履行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协同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广泛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参加每年的“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优惠开放。

      第十七条  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一般不少于250天;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等特殊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40天。

      第十八条  基地应与当地学校建立固定联系,合作开展相应的校外科普活动。对学生团体参观要实行至少半价优惠。

      第十九条  要作好科普活动的内容设计,制作相关的展板、录像、挂图、多媒体、宣传册等宣传品,安排专人讲解和指导,利用多种手段开展科普教育活动。讲解、指导和宣传材料的内容要准确生动、简单明了。

      第二十条  要努力探索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吸收科普志愿者参加,不断提高科普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基地自身和科普活动的宣传,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接受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和所在省、区、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申请和命名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命名的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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