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湿字[2010]1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 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
(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
(五)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分区、名称作过调整,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湿地生态系统基本状况;
(二)湿地保护与恢复情况;
(三)湿地公园管理基本条件及能力建设情况;
(四)湿地科研监测及科普宣教体系建设情况;
(五)湿地合理利用及与社区关系协调情况;
(六)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七)整体建设水平及示范作用情况。
第七条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评估,由专家组依据《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评分标准》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评分,并向国家林业局提交评估报告。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审核评估报告,并开展综合评议。
对专家组验收评估总分大于或等于80分,且加权计算前子项指标平均评分均不小于60分以及无其他异议的,认定验收达标。
对验收未达标的,由国家林业局提出整改意见,由试点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九条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无适当理由逾期不申请验收,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评估评分标准(试行)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名称: |
验收评估专家: |
验收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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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验收指标 |
大项权重 |
评分等级与评分标准 |
子项权重 |
专家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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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80分) |
中(<80分,≥60分) |
差(<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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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湿地生态系统 基本状况 |
0.20 |
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典型性、代表性、独特性、多样性或生态功能表现非常突出 |
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典型性、代表性、独特性、多样性或生态系统功能比较突出 |
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典型性、代表性、独特性、多样性或生态系统功能表现一般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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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物物种多样性丰富,或有珍稀、濒危或较大种群数量特有物种分布 |
湿地生物物种多样性相对丰富,或有一定种群数量特有物种集中分布 |
湿地生物物种多样性较差,或不具有珍稀、濒危或特有湿地物种分布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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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区保持自然状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基本不受人类活动干扰 |
保育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受人类活动干扰较少 |
保育区内湿地生态系统或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受人类活动干扰频繁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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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湿地保护 与 恢复 |
0.20 |
保护措施已很好落实,生态系统或动植物栖息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或明显改善;或野生动物种类或数量明显增加 |
保护措施基本落实,生态系统或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得到较好保护,或有改善;或野生动物种类或数量有所增加 |
保护措施落实不利,生态系统或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未开展有效保护;或者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减少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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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用水能得到充分保障;主体水质不低于国家Ⅲ类标准,或能得到较大改善;水岸及景观保持自然状态 |
湿地用水基本保障;主体水质基本符合国家Ⅲ-IV类标准,并能得到较好维护;水岸及景观基本保持自然状态 |
湿地用水保障不稳定;或主体水质低于国家IV类标准,或有恶化趋势;水岸或景观受人为工程干预痕迹过重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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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恢复或人工湿地工程科学合理,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无外来有害物种进入或已得到有效治理 |
湿地恢复或人工湿地工程基本合理,生态系统得到较好恢复,重点区域无外来物种侵入或已基本得到治理 |
湿地恢复或工程未开展或方案不合理,湿地生态系统未得到恢复、修复或继续退化,或外来物种入侵严重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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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湿地公园管理基本条件及 能力建设 |
0.15 |
公园规划范围边界清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管理权属关系明确,并有利于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
公园范围内无明显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矛盾,土地权属关系状况不影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
公园土地边界不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关系未得到很好解决,影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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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专门管理机构,人员稳定、专业较齐全,工作经费有保障;已制订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并已得到很好执行 |
已建专门管理机构,配备相对稳定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基本保障;已制订部分必要规章制度并得到较好执行 |
未建专门管理机构,或机构人员不稳定,工作经费无保障;未制订必要规章制度,或制度执行效果不佳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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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管理设施建设符合总体规划,能够满足保护管理工作要求 |
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基本符合总体规划,基本满足保护管理工作要求 |
保护管理设施建设违背总体规划,设施建设不能满足保护管理工作要求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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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湿地科研监测 及科普宣教 体系建设 |
0.15 |
已配备较完善监测设施,建立监测站点,开展相应调查监测工作,建立较完备技术档案,全面掌握湿地本底情况,调查监测结果对湿地保护有辅助作用 |
已设监测站点,配备必要监测设施,开展部分调查监测工作,建立主要指标技术档案,基本掌握湿地本底主要情况,调查监测对湿地保护有一定辅助作用 |
缺少必要监测设备,未建监测站点和基本技术档案;或尚未有效开展调查监测工作,对湿地本底情况了解不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缺少实时监测数据支撑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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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前页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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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宣教设施设备完善,宣传内容和宣传材料丰富,形式多样,展示、解说体系建设科学完备 |
科普宣教设施设备基本完善,宣传内容和宣传材料比较丰富,形式多样,展示、解说体系基本符合要求 |
未建科普宣教设施或解说体系,或科普宣教设施、解说体系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须的宣传内容和宣传材料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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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展针对性较强的湿地保护管理科研项目,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帮助已经显现 |
已开展部分科研项目,但因项目针对性或项目完成情况等原因,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帮助尚未显现 |
未开展任何形式或内容的湿地保护管理科研项目,或对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无计划、无认识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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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湿地合理利用及与 社区关系协调 |
0.12 |
湿地利用方式完全符合湿地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原则,能综合考虑湿地保护及湿地生态、经济等多种功能有效发挥 |
湿地利用方式基本符合湿地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原则,利用行为对湿地保护及生态、经济功能正常发挥无负面影响 |
湿地利用方式违背湿地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原则,对湿地生态功能及经济功能的正常发挥构成破坏或有潜在威胁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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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关系协调;社区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并从中获得相应利益 |
社区未参与湿地公园建设,同时湿地公园与社区相关利益群体也无利益冲突 |
湿地公园未能妥善处理社区利益关系,与相关利益群体存在一定利益冲突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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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利用方式充分考虑或结合了湿地美学价值和人文遗产价值的保护、挖掘与利用 |
湿地利用方式考虑湿地美学价值和人文遗产价值的利用不够充分,但不违背湿地景观或人文遗产保护要求 |
湿地利用方式忽视湿地美学价值及人文遗产价值的保护,对湿地景观或人文遗产造成破坏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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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服务设施及 基础设施建设 |
0.08 |
访客中心、休闲、游览、接待等设施建设能够满足公园各项服务功能要求 |
访客中心、休闲、游览、接待等设施建设基本满足公园主要服务功能要求 |
访客中心、休闲、游览、接待等设施建设不能满足公园基本服务功能要求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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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给排水、环保、供电、路标、消防等基础设施符合管理、服务要求 |
道路、给排水、环保、供电、路标系统、消防等设施配套建设有待完善 |
道路、给排水、环保、供电、路标及消防等设施不符合管理、服务要求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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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整体建设水平与示范作用 |
0.10 |
整体建设符合总体规划,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符合湿地生态保护基本要求 |
整体建设与规划无明显冲突,服务和基础设施对湿地生态保护无明显干扰 |
整体建设距规划有较大差距,服务或基础设施对湿地生态保护存在较大干扰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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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风格具有较突出个性特征,与湿地景观或当地特色人文景观较好协调 |
建设风格具有一定个性特征,与湿地景观或当地特色人文景观无明显冲突 |
建设风格缺少个性特征,或与湿地景观或当地特色人文景观存在明显冲突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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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湿地保护、合理利用、功能展示或发挥及科普宣教方面有较好示范作用 |
在湿地保护、合理利用、功能展示或发挥及科普宣教方面有一定示范作用 |
在湿地保护、合理利用、功能展示或发挥及科普宣教方面无明显示范作用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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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附加 |
总分 |
优良(8-10分) |
中(5-7分) |
差(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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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公园内某项或某几项湿地功能的示范意义或实际效果表现得特别突出 |
公园内某项或某几项湿地功能可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示范意义或实际效果 |
公园内某项或某几项湿地功能虽未显现但已可见潜在示范意义或实用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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